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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久前,筆者接到曾經的客戶小張打來的電話,4年前筆者給他代理過借貸案件,幫其要回借款。就在筆者以為小張又有借貸官司找我們代理時,他給我發來一份最高院的民事裁定書,案情和判決大致如下:
1、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,原告通過注冊“悟空理財”APP的方式,使用玖富普惠平臺“投資”服務功能,經被告玖富公司撮合共出借多筆款項。
2、在出借環節,原告需通過點擊“同意并確認出借”的方式和被告簽訂《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》在內的相關協議及文件。
3、截止2020年11月30日,原告賬戶仍顯示有借款無法歸還。
4、原告提起本案訴訟,請求判令玖富公司償還借款本息。
5、原告認為:其將自有資金充值到銀行的存管賬戶,玖富公司將資金借給不特定的第三人;玖富公司未取得國家頒發的金融許可證,沒有進行風險提示,沒有向原告提供借款人信息;雙方產生民間借貸的合意。
6、玖富公司認為,雙方是居間中介服務法律關系。
7、法院判決原告敗訴。
小張表示他愛人幾年前也曾在上述裁定書中類似P2P平臺上出借了一筆資金,后來一直沒有回款,想知道是否可以起訴平臺把錢要回來。在了解小張家的出借情況后,筆者給出了初步建議,首先要確定所出借的平臺是否是合規P2P,如果是沒有涉及資金池和自融的合規P2P平臺,回款方式一般是由平臺根據債權情況出具回款方案,或者也有個別像上述裁定書中的原告出借人那樣,希望以民事起訴平臺的方式進行回款。小張正是看到其他平臺出借人敗訴的最高院裁定,擔心自己貿然起訴平臺最后也是既賠錢又耗費精力。
傳統民間借貸,債權人(出借人)將錢直接給到債務人(借款人),債權關系清晰明了,一旦債務人賴賬違約,債權人基本上一告一準。而作為新興的網絡借貸,通過網貸信息中介也就是P2P平臺,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雙方需求建立債權關系,在出現借款人違約后,出借人往往難以厘清債權關系,有出借人認為“錢是通過平臺借出去的,現在就該平臺還錢”。對于合規平臺而言,由于平臺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對人,與出借人雙方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關系,因而這種情況下出借人要求平臺賠償往往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。因此,對出借人而言,只有通過起訴網貸借款人的渠道,才能實現回款。基于最高法《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《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》等文件精神,部分網貸平臺當下正在推動“屬地化催收訴訟”,支持出借人在律師幫助下向逾期借款人發起催收和法律訴訟。出借人應當把握這次機會,借助平臺提供的支持,法訴出借人還款。
當前,各地司法機關都在嚴厲打擊逃廢債,屬地催收符合當下國家司法機關嚴打逃廢債的政策指向,大家可以多關注所在平臺動向,平臺一旦推出屬地催收訴訟要盡快介入,爭取到好債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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