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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最高院明確玖富系中介機構提供信息服務 出借人回款應法催借款人

      轉載 2024-08-27 14:29:34 發布 來源:

        不久前,筆者接到曾經的客戶小張的來電,4年前筆者給他代理過借貸案件,幫其要回借款。就在筆者以為小張又有借貸官司找我們代理時,他給我發來一份最高院的民事裁定書,案情和判決大致如下:

        1、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,原告通過注冊“悟空理財”APP的方式,使用玖富普惠平臺“投資”服務功能,經被告玖富公司撮合共出借多筆款項。

        2、在出借環節,原告需通過點擊“同意并確認出借”的方式和被告簽訂《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》在內的相關協議及文件。

        3、截止2020年11月30日,原告賬戶仍顯示有借款無法歸還。

        4、原告提起本案訴訟,請求判令玖富公司償還借款本息。

        5、原告認為:其將自有資金充值到銀行的存管賬戶,玖富公司將資金借給不特定的第三人;玖富公司未取得國家頒發的金融許可證,沒有進行風險提示,沒有向原告提供借款人信息;雙方產生民間借貸的合意。

        6、玖富公司認為,雙方是居間中介服務法律關系。

        7、法院判決原告敗訴。

        小張表示他的愛人幾年前也曾在上述裁定書中類似P2P平臺上出借了一筆資金,后來一直沒有回款,想知道是否可以起訴平臺把錢要回來。在對小張家的出借情況了解過之后,筆者給出了初步建議,首先要確定所出借的平臺是否是合規P2P,如果是沒有涉及資金池和自融的合規P2P平臺,回款方式一般是由平臺根據債權情況出具回款方案,或者也有個別像上述裁定書中的原告出借人那樣,希望以民事起訴平臺的方式進行回款。小張正是看到其他平臺出借人敗訴的最高院裁定,擔心自己貿然起訴平臺最后也是既賠錢又耗費精力。我們可以從上述最高院裁定書中看到:玖富公司是作為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借款信息服務,其與原告之間屬于中介合同關系。原告主張其與玖富公司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,最終駁回原告要求玖富公司向其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訴求。

        作為新興的網絡借貸,通過網貸信息中介也就是P2P平臺,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雙方需求建立債權關系,在出現借款人違約后,出借人往往難以厘清債權關系,有出借人認為“錢是通過平臺借出去的,現在就該平臺還錢”。而這個訴求在“注重事實和法律依據”的法治體系下,往往并不能得到滿足。因此,在起訴時沒有理清債權債務關系,既浪費時間又浪費金錢。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,出借人首先要理清各方的關系和責任,借款人作為收款方,毫無疑問應承擔還款責任,而平臺作為中介方,也應承擔協助對債權進行積極催收的責任。例如玖富等網貸平臺就推出了屬地化法催,向逾期借款人發起精準催收和法律訴訟,實現了一對一的催收和追責,既保證了催收力度和效果,也提升了催收工作質量,杜絕了暴力催收,讓失信者找不到繼續逃廢債的理由。

        當前,社會各界都在圍堵逃廢債,屬地催收符合當下國家司法機關嚴打逃廢債的政策指向。因而對期望長期回款的出借人,建議優先選擇屬地法催,掌握回款主動權,早日追回欠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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