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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2P網貸行業清退以來,多數出借人一般都能理解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的定位和國家政策,但也會有少部分用戶對此不理解,有的甚至認為平臺就是借款人,逾期收不到回款就要找平臺,要求平臺賠償。然而,到了法院審理階段,作為信息中介的網貸平臺事實上的確并非債務人,法院最終會認定平臺沒有義務償付出借人。此前,甘肅高級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出借人訴平臺的案例,明確指出出借人與玖富普惠網貸信息中介平臺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,玖富普惠不承擔還款責任,最終駁回了出借人的再審申請。
具體案件如下:
玖富出借人周某因不服甘肅某市中級法院的民事判決,委托兒子張某向甘肅省最高院申請再審與玖富數科集團、玖富普惠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。申請人從電子簽名有效性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機構資質、《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》等證據真實性、同案同判適用性等方面,向甘肅省最高院提出再審申請。
玖富普惠公司針對出借人的再審申請也提交了反駁意見。玖富普惠表示出借人的電子簽名具有有效性,公司依法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業務,備案及工商登記是整體行業原因,并非自身導致。玖富普惠與申請人即出借人系中介合同關系,并非借款合同關系,沒有還本付息的義務。目前,玖富普惠依據相關政策,在各部門監督、管理下有序進行清退,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。
最終甘肅省高院裁定結果為: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
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。
甘肅省高院經審查認為,本案的焦點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,該關系成立應以雙方具有借貸合意且款項實際交付為要件,缺一不可。依據蘭州中院原審查明的事實:出借人與玖富普惠簽訂《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》,再將出借資金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到個人存管賬戶內。出借人作為主動注冊操作的當事人,應當對上述材料內容明確知曉并認可法律后果。裁定書中明確提到,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并無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意思表示,出借人沒有實際出借款項給玖富普惠公司,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。
出借人將出借款項劃付至借款人,與借款人之間建立借款法律關系。
甘肅省高院裁定書中明確表述,出借人與玖富普惠公司簽訂的《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》約定:自出借人將出借款項劃付至借款人及 /或債權轉讓人或其指定賬戶時,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建立借款法律關系。由此,上述約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。玖富普惠公司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、信息公布、信息交互、出借咨詢服務以及借款人及/或債權轉讓人推薦 撮合等服務。結合出借人于2019年2—3月期間,多次、多筆出借款項并支付款項的事實,其認可并實際履行與玖富普惠公司之間的服務協議,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擔還款責任,原審據以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。
事實上,在P2P網貸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形成的借貸關系中,平臺并非債權債務主體,也就不承擔還債責任。出借人要通過起訴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,只能起訴逾期不還的借款人。在具體操作中,由于借款人小額分散全國,出借人可以自行起訴借款人,也可以向法院如玖富普惠屬地或自己所在地法院,申請仲裁批量執行,才能真正高效維護合法權益,解決回款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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